茶叶收购的历史简述(一)-【内蒙古草原茶路协会】草原茶路协会研究|茶叶贸易|茶文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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茶叶收购的历史简述(一)

发布时间:2017-12-28 浏览次数:508次

历史简述

唐代中期,随着茶叶生产的发展和消费的增加,茶叶贸易也兴旺起来。每到采茶季节,茶商云集茶区,舟车相继,大批茶叶沿运河运往北方。在太和年间(827~835年)开始与塞外进行茶马交易,从江南到华北,以至塞外,形成了广阔的茶叶市场。中唐以后,唐政府制订了控制和搜括茶叶的法令,太和九年(835年),一度实行茶叶专营专卖,即榷茶制,命王涯为榷茶使。规定民间茶树,都要移到官营茶园,民间存茶,一律焚毁。从茶的种植制造到销售,全归政府掌管。这一度度刚颁布,茶农怨声载道,王涯10月领命行植榷,11月为仇士良所杀。“榷茶制”推行不到两个月就宣告停止,仍恢复茶商自由买卖制。商人在湖南收购较多的为潭州、岳州、衡州茶。五代(907~960年)楚王马殷提倡发展茶叶生产,招集商人来湖南收购茶叶,官收茶税。以后,改为官府收购茶叶,运至湖北郢州、襄阳、复州、河南唐州和京师洛阳设店销售,获利以百万计。史书记载:952年,朝廷派三司军将路昌祚到湖南买茶有数起。

宋朝实行由政府专买专卖的“榷茶制”,加强了边区茶马交易的控制。北宋建立不久,在湖南的潭(长沙)、岳(岳阳)、鼎(常德)、澧(澧县)四个州设立茶场(又称山场,系征税和买茶机构)。由茶场将境内园户(茶农)的茶株造册登记。园户每年春初先向茶场领取预购本钱,茶叶采制后,除留自饮茶和交纳茶租外,其余茶叶必须全部售与茶场。严禁园户私自卖给商人。茶场将收购园户的茶叶,运至沿长江的江陵等6个榷货务(专卖机构),然后批发给茶商运往北方各地分销。湖南产量较少的辰、邵、永、郴、沅(芷江)等州茶叶,由州官派员征购,就地销售。

宋政府收购的茶叶主要是饼茶(又称片茶),潭州有独行灵草、绿芽,岳州有黄翎毛、大小巴陵,辰州遭州有双上、大小方等等名优茶,茶场收购价极低,每斤自65钱起,分为许多等级,低于榷货务售价3倍多。散茶以潭州的岳麓、雨前、雨后茶较为著名,每斤收购自16钱起不等。茶场收购茶农的毛茶,以9斤作1斤计算,以后更以35斤算1斤。宋真宗时,李允出任潭刺史,奏请朝廷以13.5斤为1斤,定为永久制度。

北宋茶叶专买专卖实行了104年,至嘉復四年(1059年),由茶商向政府纳税领取引票,持引至产地收购,运往北方销售。1088年,宋政府在安化县资水北岸的龙塘设“博易场”(清代安化县志称茶场),运去盐米布帛,交换茶叶等土产。12世纪初,蔡京为了搜刮茶利,又曾施行禁榷,增重税额。终因私贩收购偷运茶叶者太多,严刑也不能防止,不久就一再更改茶法,取消禁榷,着重于加税。

南宋以后,除规定福建建州腊茶和四川茶征榷外,其余各地准许商人自由收购贩运茶叶,但税收更重,管理更为严格。据《宋会要·食货志》绍兴三十二年(1162年),湖南各州、军产茶额汇集如下表。

元朝沿用宋制,实行榷茶制度,采用“引”法,征收茶税。因其本部蒙古产马,未实行茶马交换政策。

明朝茶法实行榷茶制,仍用“引”法。继续实行由政府垄断的茶马政策。据《大明会典》记载:洪武初年制定的茶“引”“由”条例规定:国家给茶“引”于产茶的府、州、县,凡商人买茶,要出钱向政府买“引”,有“引”才许出境贩卖。每“引”照茶100斤,纳铜钱一千文,每“由“照茶60斤,纳铜钱600文,贩茶经过的地方,都要出示。

   “引”“由“特许状。如贩茶没有“引”“由”,即按私茶论罪。伪造茶“引”者处死,没收家产。据《宁乡县志》载:明太祖猎马都尉欧阳伦,贩私茶,至赐死。湖南安化生产的黑茶,运销西北,由官府统一经营。据《明史·茶法》载:1595年以前,西北茶商多越境至湖南私运黑茶边销,御史李楠以妨碍茶法马政,请求朝廷禁止。另一御史徐侨上奏称,湖茶之行销,无妨汉中,湖茶味苦,于酥酪为宜,对西北游牧民族有利,不宜禁止。经户部批示,自后西北官引茶以汉中、四川茶为主,湖南茶为辅。从此,朝廷正式规定安化黑茶为官茶,准许运往陕甘茶马司换马。前来安化采购黑茶的茶商,有晋、陕、甘、鄂、湘等省籍商人,各成一行帮,集中于资水沿岸各市镇,设庄收购。明末清初,安化黑茶逐渐占领西北边销茶市场,成为“茶马政策”的主要茶叶生产供应基地。并运往山西、陕西及河北等省内销,最高年份达4000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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